河南省鶴壁市事業(yè)單位公開招聘人員實施辦法(試行)(2)
第二章 招聘范圍、條件
第七條事業(yè)單位招聘人員應當面向社會,凡符合用人單位所需條件的人員均可報名應聘。
尚未解除黨紀、政紀處分或正在接受紀律審查的人員,以及刑事處罰期限未滿或涉嫌違法犯罪正在接受司法調查尚未做出結論的人員,不屬于招聘范圍。
第八條應聘人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遵守憲法和法律;
(二)具有良好的品行;
(三)崗位所需的學歷、專業(yè)、職(執(zhí))業(yè)資格或技能條件;
(四)適應崗位要求的身體條件;
(五)崗位所需要的其他條件。
第九條事業(yè)單位公開招聘人員,不得設置歧視性條件。
第三章 招聘程序
第十條公開招聘應按下列程序進行:
(一)申報招聘計劃
每年第四季度,用人單位經機構編制部門審核,根據編制情況、崗位空缺和工作需要,提出下年度招聘計劃,填寫《鶴壁市事業(yè)單位招聘人員審核表》,經主管部門審核后,黨委所屬事業(yè)單位向同級黨委組織部門申報;政府所屬事業(yè)單位向同級政府人事部門申報。凡不按規(guī)定時間和要求申報年度招聘計劃的單位(第四季度后新成立的單位、新增加編制的單位除外),黨委組織部門、政府人事部門將視其下一年不需補充人員。
(編輯:姜芃)